请问检方,以(2)(6)两点来对我方当事人钱伟进行判定其枉法裁判,是不是不太合理?”

“按照检方所陈述的。”

“没有充足的证据而进行判决,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那么检方对我方的控告,是否也属于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利益呢?”

“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据的话,审判长是可以依据事实条件的客观性去进行判定的。”

“我方可能对于事实的客观性有一定的错误认知,但是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所以并不构成枉法裁定的主观要件。”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诉讼陈述答辩,我方申请判决钱伟无罪。”

刘军一字一句清晰的将诉讼申请陈述完毕。

面对刘军的诉讼申请,关同微微皱眉,不过也没有太在意,对方的辩诉虽然有理有据,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

咚咚!

敲响法槌。

“控告方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任远东看向苏青柏的位置开口询问。

“有的审判长。”

苏青柏点头。

刘军的陈述很完善,可以说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条件都给说出来了。

并且对于检方所控告的内容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不清楚事实,就认定对钱伟提起公诉属于没有充足的证据,属于侵害了钱伟的法律权利?

说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实际上全是放屁!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对方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检方提交的内容实际上是在说钱伟没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进行判定。

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进行判决,并处罚了张大虎40万元的罚款。

刘军没有提及一个对于钱伟不利的证据倾向。

完全是从其他方面进行答辩。

其实,在这场庭审中,还有更为关键的其他几点证据,只是检方并没有在诉讼申请将其表述出来。

那就是.…在张大虎这个一审的案件当中,合议庭成员的判决意向当中,这件事情是由钱伟进行主导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

理清思路后,苏青柏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张大虎这个案子并不能够证实,张大虎是见义勇为,为证据不足的补充。”

“自此来维护钱伟的判决正确性。”

“可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钱伟也不能够以证据充足为由判定陈美霞胜诉。”

“既然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那么钱伟为什么要判定陈美霞胜诉?他所依据的是什么?”

“在庭审上,张大虎一方特别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为什么钱伟没有采纳,依旧判定张大虎需要赔偿民事责任?”

“钱伟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他为什么不采纳这个观点,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在张大虎的这个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明能够提供证据,按照钱伟的观点是采用证据相对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确的表明了是对事实的证据加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证据得不到确定和确实,只是以有口供的情况下,用高度盖然性结合其他相关事实,用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个案件,这合理吗?”

“张大虎这个案子中,原告陈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张大虎同样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认定下,口供之间结合实际情况。”

“陈美霞一开始的表述是,张大虎从后面撞了她,她看到张大虎的脸了。”

“可是张大虎从后面撞的陈美霞,陈美霞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能够快速的反应过来,看到张大虎的脸?”

“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去分析,在场的诸位能够觉得陈美霞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从前面被撞倒了以后,看到了张大虎的脸吗?”

“一名老人,行动不便,被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导致了昏迷,能看清对方的脸?”

“并不能.….”

“所以钱伟依据生活经验去判定的,这是什么?”

“这是站在个人主观的角度情况下,利用法律中高度盖然性的特性原则,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

“这种行为,完全将法律作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了自己的手里,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清楚,他心里面的判定条件是什么,他难道不愧对于法律吗?”

“他为什么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定这个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这个案件?”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方认为,应当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无罪辩护申请观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在苏青柏陈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刘军微微皱了皱眉。

庭审现场的其他人员,也陷入了沉默当中。

尤其是钱伟。

对于苏青柏说的,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

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的确好用.…

苏青柏这一番话,算是揭开了他判决民事诉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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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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