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既定的事实。”
“并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了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这是对于法律的亵渎,也是因情而对法律的不尊重!”
“基于这一点,检方坚持认定,广有志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唐亮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以及被告方席位。
他的陈述非常简单。
说白了。
意思就是他也认同广有志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又怎么样?
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两者之间要进行分开。
从唐亮的陈述中不难看出,他的观点是见义勇为,不能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你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施暴人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实质的。
有了这种实质性的结果,那么你就是等同于说故意犯罪,
对此,还针对情和法进行了阐述。
啧啧.…
苏白在听到唐亮的陈述,微微抬头看了一眼唐亮。
唐亮说的对吗?
对!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并不认同。
于是开口反驳:“我想请问检方,你怎么就能认定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故意伤害是分开的呢?”
“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一开始的角度来看。”
“是什么?”
“是针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拦!”
“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吧?”
唐亮:“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在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阻拦的同时,王强是不是进行反击了?”
“是的。”
“王强进行反击以后,那么两个人形成了什么?”
“两个人是不是形成了相互动手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我方始终讨论的是我方当事人当时的主观行为是什么。”
“检方陈述的事实是什么?检方陈述的事实是我方在民事上面的问题。”
“可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应当陈述的是刑事方面的问题,所以要从一开始的主观目的进行出发讨论。”
“我方一开始的主观就是,阻拦王强的不法侵害,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可是王强后面进行反抗了。”
“王强的反抗行为是因为他的不法侵害没有实施,被阻断了,被我方当事人进行阻断,从而恼羞成怒进行的攻击行为。”
“这种攻击行为明显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攻击。”
“在此过程中,我方进行了还手,造成了对方的重伤。”
“让其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
“这一点才是我方想要表达出来的观点。”
“再次强调,我方不是故意行为,我方只是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阻拦对方的不法侵害。”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苏白的陈述观点和唐亮的陈述观点相反。
唐亮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但是苏白通过陈述其过程认定两者之间有相应的关系。
即,广有志当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
唐亮的陈述观点是广有志的行为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苏白:???
你瞅瞅我上面的观点,有情但无法律支持.?
我陈述的观点是有情理支持,并有法律支持。
小孩子才做选择,两个我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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