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你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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