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面对庭审被告其他方提出来的异议。

没有做过多的反应。

为什么?

因为刚才他陈述出来不对复议单位进行审查。

那么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释进行的。

合议庭在进行合议的时候,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商讨。

商讨出来的结果是——如果只判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需要考虑到目前是在进行直播庭审。

这个案子涉及公众话题,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因为那样会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实证据确凿。

卫生,工商以及食品监察的确有上诉所陈述的情况。

先不说其他的。

驳回苏白的上诉请求依照着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不依照法律规定怎么进行驳回?

说到这里,他们宁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告方全部进行判决。

也不想因为这件事情而被提起。监察审查。

虽然说行政管理那边打过招呼了,可是打过招呼和自身的前景问题。

哪个轻哪个重,他们心里还是非常清楚的。

驳回上诉请求。

到时候麻烦的还是他们审判人员。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商讨的是——

在这场庭审中,对复议部门的庭审,不予审查。

这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就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只能选一而诉讼,不涉及共同被告问题的具体事例。

这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是驳回的复议申请。

起诉人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

也可以起诉复议单位不作为,要求复议单位受理其复议申请。

不管起诉人选择何种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两者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其一而为。

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

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法院和复议单位的重复劳动。

这一点简单化来说,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

对于认为复议单位不作为以及行政单位不作为,怎么进行起诉。

对于复议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能进行同时起诉。

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只能选择一方进行审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审查。

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商讨。

这个案子难办的点就在于被告方有着复议单位,行政级别较高。

既然这样,那就选个软柿子判。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决定进行择一,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

说白了,通俗一点就是——

法院有权利决定,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

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

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

毕竟.…

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

当然.…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

.….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

不和其他行政单位,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

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

.…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

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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