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刚才对于情节的轻重判定结束。

审判台席位上。

段清水作为审判长,继续就本案相关的事项进行总结。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判定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代购

以及判定代购销售盗版药两年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假药情节严重。

根据段清水的看法,这个案子已经相当于推翻了一审的某些相关判定。

等同于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目前的相关事项,该判定的已经判定完成。

出于刚才的两项判定,已经可以进行刑期的大致讨论了。

关于刑期,除了从判定的事实结果来看,还要从相关的法理以及法情上来看。

因为有些案子的判决,从罪名上来看,有着极其大的上限和下限。

再有一点就是,对于罪名的相应罪行刑期而言,审判长的裁定量很大。

这也是法庭陈述的关键作用,用法庭陈述来影响审判长,对于该案件的相应刑期判决。

这个案件进行到这一步,完全可以进行法庭陈述了。

段清水在心中默念,对于整个案件的答辩节奏进行了一定的把握。

咚咚!

法锤敲响。

正在段清水敲响法锤,准备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时。

这时候控告方席位上的张远突然举手示意,表示有其他问题。

“审判长.…”

“关于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我方有异议。”

段清水看向张远:“控告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案的相关流程还有什么异议?”

张远继续开口:“我方认为现在进行法庭陈述还过早,因为在一审判定中还有一个关键的点并没有进行讨论。”

“那就是走私罪和贩卖假药罪两者是并罚的情况。”

“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之下,我方认为在刑期上应该对于林勇进行着重的刑期处罚。”

张远说完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段清水在听到张远的这一番陈述后,微微皱了皱眉。

对于这一点,他不是没有考虑到。

而是心里面已经对于两罪并罚的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判定。

但是在张远提出来后.…这个问题是已经摆在了明面上。

段清水看向张远:“那么对于数罪并罚,控告方有着什么样的考量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数额与量级应当与偷税漏税放在一起进行考量。”

“根据本案中涉及到的情况,林勇已经涉及到了走私偷税漏税的情况。”

“那么应当与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对林勇进行判罚。”

“又考虑到其贩卖假药的情景,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张远开口后,庭审场上,首先坐不住的是证人席位。

啥玩意儿?

他们虽然不懂法,但是也非常的清楚,这是让林勇往重了上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不是判的更重了吗?

要不是一旁的法警在一旁站着,第一名证人直接就要开口骂娘了。

合着刚才判定那么多白判定了是吧?

现在又说考虑到走私贩卖假药偷税漏税的情况,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要比刚才的情景更加严重了吧?!

在面对张远的开口后,苏白也微微皱了皱眉。

贩卖假药与走私,说实话.…走私罪的判定刑期很大。

走私应缴纳税额在15万以上,50万以下,就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万以上,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时,主要是以贩卖假药的情况进行判决,并没有提到走私罪的量刑。

因为走私罪和贩卖假药并不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行进行的择一重罚。

而是以贩卖假药和走私的情景来进行并行判罚。

在这里就需要提到一个情况。

那就是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的情况很简单,就是触犯了多种罪名被刑处罚。

择一重罚和数罪并罚,有着类似的情况。

但是择一重罚是属于做出了这种行为,产生了多种罪名,从而选择最重的刑法罪名进行处罚。

现在控告方忽然提出来数罪并罚并且以走私罪的严重情景来进行相关的判定,显然是想要对林勇进行判重。

甚至抛开了一审的判罚结果。

要知道,在一审的时候都没有提及到走私罪税额的这一情况。

说实话.…控告方这明显是在想办法让林勇被判的更重.…

可事实上,还是那句话,一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

都达不成犯罪的主要条件。

控告方提出来的这一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

这是苏白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接下来的答辩和其他情况。

总之.…

不会出现什么其他的意外。

.….

与此同时。

在公开审理的法庭直播间内。

同样出现了疑惑:“不是,审判长不是已经要求进行法庭陈述了吗?这控告方是在闹什么幺蛾子?”

“要求数罪并罚,以走私罪作为主要的判刑依据?”

“TM的!”

“谁不知道走私罪判的更重啊?15万以上的税额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这么算的话,两年时间林勇走私了多少经营额?”

“不过话说回来他没有利润的话应该不交税吧?”

“如果交税的话,有没有人能够说一说大概交多少税判多少年啊?”

“对于这个情况不清楚,但是关于税罪这方面没有利润的话,也需要交一个税。”

“但主要是企业税,林勇怎么说呢.…他主要是一个代购的行为进行售卖,又没有牟利,怎么会判定数额较大?”

“一审案件当中,提到的走私罪这个情况,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观点。”

“可是现在二审法院已经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了,说实话这个走私罪完全可以撤销提起公诉。”

“对的,我赞同以上的观点,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判处了两个罪,一个是走私,一个是销售假药。”

“可是在二审法院判定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这两个罪名说实话都不成立。”

“不是我说别的.…我感觉是控告方,是故意进行的控告,要不是控告方的话,我觉得这个案件都不会提起公诉。”

“很有可能会以情节轻微撤销起诉。”

“是吧是吧.…其实我也有这种感觉,主要是控告方紧咬着这个事情不放,要不然,我觉得检方很有可能会不起诉。”

“.….”

法评直播间不少人议论纷纷。

与此同时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苏白:

“上诉方委托律师对于本次有关走私罪行的控告有什么想法?”

苏白面色平静,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的看法非常的简单。”

“在本案当中,提起走私罪名,说实话我方认为我方的情节非常的轻微。”

“首先是什么?”

“首先是刚才已经判定过了,我方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销售。”

“而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进行的代购。”

“并且我方的代购人群都是病友们。”

“在此过程中,只是进行普通的物品走私,没有进行牟利,也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拒不缴纳税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不理解为什么林勇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我方认为我方的行为虽然被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实际的本质是为了代购而进行的走私行为。”

“都处于三年以下的罪行情况。”

“也并不存在应当缴纳税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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