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
这起关于李栋减刑的案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这么说的原因是因为,在这场案件中,不需要证明医院方有什么重大过错。
只需要来证明李栋的主观性就可以。
上诉方席位上,苏白在听到,审判长对于李栋的寻衅滋事这么简单的就进行了判定。
能够看得出,二审的审判长对于这个案件在一审刑期上的认定也是不赞同的。
苏白不清楚这一次二审审判长对于李栋的刑期应当定为多少合适。
但是他知道肯定不会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已经判定结束。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李栋的刑期也会小幅度缩减。
呼.…
“目前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好陈述的了,等到审判长将这个案件进行一定的整理。”
“就可以判定了!”
苏白在心中默念。
按照他的估算,这场庭审无论判决,李栋多少年的刑期。
大概率都只会被判定一个缓刑。
缓刑对于李栋来说,也只是留有一个案底。
可以自由的进行活动,同样可以照顾肖春梅。
从这一点上来说,对于李栋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的结果。
.….
审判台席位上。
魏国明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医院席位:
“对于上诉方的陈述,医院方面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医院席位上,周伟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后,陷入到了一定的沉思当中。
在刚刚苏白的陈述当中,基本上已经将医院方面的大致情况,陈述的差不多了。
并且又有事实证据,在这一点是不可能进行反驳的。
那么再说回林文杰。
林文杰有没有刻意的去拿分成?
根据目前的表现和上诉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这一点肯定是有的。
但是这一点能承认吗?
这一点是肯定不能承认的。
所以在这方面,周伟做了一定的陈述:
“审判长。”
“我方有想要陈述的内容。”
“我方认为,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是基于法定情景进行的陈述,但是他并没有利用客观的事实证据。”
“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那就意味着这件事情是可能不存在的。”
“在这里,我方请求驳回上诉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意见。”
苏白在听到周伟以没有客观的事实证据,要求审判长驳回他的陈述的时候,并没有做过多的反应。
因为他刚才陈述的已经非常的明确了。
在这个案子中,他是为李栋做减刑辩护,而不是来证明林文杰有罪的!
那么他需要拿出一定的事实证据来吗?
不需要!
所以.…对于周伟的陈述,审判长一定会进行驳回。
事实上,也正如苏白所预想的那样的,在周伟进行陈述后。
审判长敲响法锤。
将周伟的陈述驳回,并陈述了其原因:
“上诉方委托律师刚才陈述的非常清楚了,这个案件是以法定情景来进行论述。”
“并没有指责医院或者是林文杰具有过错或者是有任何的罪行,所以不需要出具任何的事实证明。”
“关于这一点,医院律师是否了解?”
周伟在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后,脸色有些难看,但是也没有进行多余的反驳。
点了点头:“了解。”
“那么还有没有什么异议?”
周伟:“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那下面各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法槌敲响。
魏国明让检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在魏国明看来,这场庭审实际上,已经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内容了。
该了解的内容他都已经基本上了解了。
心里面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倾向。
再继续答辩,也大概就是针对那些问题进行反复的讨论。
反复的讨论也讨论不出来任何的结果,所以没有讨论的必要性了。
干脆直接进行最后一项法庭陈述环节。
检方的法庭陈述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洁。
陈述内容依旧还是从客观方面对于李栋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并且保留了维持一审判决的推荐刑期。
除此之外,基本上没有了什么其他的陈述内容。
这场案件中,公诉人只是尽到了一个检方应有的责任,在其他方面没有进行过多的表述。
在其陈述完毕后。
魏国明作为审判长,继续要求医院方面进行法律陈述。
在听到审判长要求医院方面进行法庭陈述的时候,周伟深吸了口气。
刚才审判长对于他的要求进行了驳回。
这已经说明了审判长的态度。
对于李栋的刑期,他其实并不关注。
因为就算是李栋判三年或五年,甚至是无罪,都和医院方面没有任何的关系。
和医院有关系的是什么?
和医院有关系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这场公开案件,会不会对医院产生巨大的影响!
这一点才是最关键的!
所以在这一次的法庭陈述方面,也是着重于消除本案对医院产生的影响来进行的。
想到这里,周伟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我方作为受害的一方,也就是被诈骗的一方。”
“我方认为李栋对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其中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性的名誉损失。”
“当然,对于李栋现有的情况,我们也进行了一定的了解。”
“李栋的家庭的确是困难。”
“对于李栋的家庭条件和其妻子所遇到的境况,我们医院方面深表同情。”
“可是困难并不代表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李栋的主观意愿是重是轻,都并不影响其确凿的犯罪事实。”
“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医院方面的情况,进而从这一点出发,进行判定。”
“.….”
周伟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洁,但是突出了一个重点的内容。
——在这个案件当中,李栋的犯罪事实清楚,医院讨要医药费用是正常的法律途径。
并没有过错。
要把矛盾点全部都指向李栋,进而撇清医院方面的责任和不良影响。
让矛盾全部指向李栋,以及网络的声音全部指向李栋。
那么医院方面完全可以躲避舆论的指责。
从周伟的角度来讲,这一个方法并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公众和媒体看什么?
看哪一个是最根本的原因!
就比如说这个案子,李栋是违法了,是犯罪了,但是原因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是因为穷的原因,是因为没有钱买药啊!
如果他因为懒惰,因为不努力,没钱买药而进行盗窃,那么将会受到人们道德的指责。
可是他懒惰吗?他是因为不够努力吗?!
不是!
他是就算再努力,也赶不上,也买不起那种高药价,那种进口药品!
再从侧面来说,如果不是林文杰一直坚持要给肖春梅使用进口药价。
那么李栋会因为买不起药而去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吗?
同样不会!
所以从这几点上来讲,媒体和民众所站在的焦点,是站在李栋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
而不是站在医院的方面去考虑问题。
这个案件中谁是弱势群体,谁是受害方。
群众们的眼睛是雪亮的,看的一清二楚!
公开庭审直播中,对于医院方面的陈述,大多数人也都是进行指责。
“?”
“这医院的律师说的什么话,什么叫做对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我不理解!”
“如果不是医院的那个什么林文杰给李栋开了天价药,怎么可能会出现这种事情?”
“一个月1000块钱,李栋难道出不起吗?168100的代缴费用,按照15000一年来算,可以交11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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