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雅这个案子胜诉了。
可根据判决书上的内容来看,这判决内容已经不算是胜诉了。
更多的.…算是一种羞辱。
赤裸裸的羞辱。
被告方提出五千块钱的赔偿金额,判决五千零一是什么意思?
那一块钱是送的?
你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来进行判罚。
就算是判决五千元的赔偿金额都没有问题。
因为是依照着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来的。
可是多出来的那一块钱,算什么?
这不是明摆着告诉其他人,这场庭审你胜诉了,是因为我想让你胜诉嘛?
对于这件事情,刘文雅在了解后,也异常的气愤。
很明显,这件事情就是叶美珍,在从中作梗,故意的!
故意做出这种事情给她看的。
所表达的含义也非常的直接——你不是胜诉了嘛?
胜诉了能对我有什么样的影响?
我说赔你多少钱就赔你多少钱!
事实上,这件事情的确是叶美珍故意的,同样也是表达了这个想法。
叶美珍家里。
叶美珍在看完判决书上的内容后,随意的将一审的判决书丢在桌子上。
嘴角带着一丝目的达成的得意,自顾自的说着。
“这个刘文雅,就是太不识好歹了,真以为我没有顶替她上大学,她就能过上我这种生活?”
“我现在的生活可都是我奋斗得来的,那个学历,就值那么些钱。”
“先前我爸给她开到拿三万块钱,五万块钱,让她和解了。”
“从此不再提我顶替她上大学这件事情,”
“她不愿意。”
“估计是想在庭审上讹诈我,讹我十二万!”
“现在好了,一审法院判了,判了赔了五千零一块钱。”
“那一块钱就当是我送她的!”
“并且即使法院判决了,那又怎么样?这五千块钱我不给她,我就一直拖着她,她能有什么办法?”
“除非她来求我,看在她可怜的份上说不定我善心大发给她。”
“还想上诉要钱,想得美!”
叶美珍语气中带着一丝的不屑。
在她看来,刘文雅一开始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拿钱不上诉。
得了钱,这件事情就算是过去了。
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对方一直死缠烂打着,非要上诉。
结果呢?
结果就是现在的判决,对她而言没有任何的影响。
反倒是刘文雅给自己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不过话说回来,这种情况也正常。
对方可能没有进入过社会,一直在家里当家庭主妇缺乏对于社会的认知。
或者是,看到的美好事情太多了。
要不然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主妇,非要起诉她。
怎么想的?
那肯定不行啊!
一旁王奇瑞在听到叶美珍的这番话,开口提醒道:
“这件事情我找张梦伟算是已经解决了,咱们也算是欠他一个人情。”
“这个案子不会对你产生太大的影响,不过你也别太张扬了,否则的话被人家抓住小辫子,难免会有一些风言风语。”
“影响不太好。”
“知道了吗?”
叶美珍笑着点了点头:“知道了老公,这些我还是有分寸的。”
“老公你放心吧,我自己心里清楚就行了绝对不会在外面张扬的。”
“嗯,那就好。”
王奇瑞点了点头没有再说话。
.….
而另一边,苏白和李雪珍已经来到了南省省高院。
刘文雅的这个案子,达不到委托诉求是肯定不行的。
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关于刘文雅的被教育权被侵犯。
肯定是要判定成功的。
先前他一直在等一审的判决书下来,现在判决书下来了。
那肯定是向省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了。
等到提交完,相关的诉讼材料和事实证据后。
李雪珍眨了眨眼睛,疑惑开口:
“苏律师.…”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在起诉和判定方面,没有过先例,咱们这个案子应该是国内第一案。”
“如果南省的省高院,对于该案件,认定为一审判定没有任何问题,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怎么办?”
“那咱们是不是就要向最高院提交诉讼申请了?”
“这个案子还能打到最高院吗?”
李雪珍眼睛布灵布灵的望着苏白,充满了期待。
听到这个问题,苏白笑了笑。
李雪珍的这个问题,问的很到位。
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情况是利用宪法进行判案。
可是宪法是国内的基本法律,在此并没有先例。
如果省高院是以这种情况,来驳回上诉请求,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是,刘文雅这个案子二审法院就算是不受理,但是终究要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根据法律的基础解释,所有法律都具有可诉讼性,那么宪法也不例外,同样具有可诉讼性。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同样具有可诉性,为什么不能以宪法进行判定?
高院如果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申请。
那必须给一个相应的说法吧?
对于李雪珍的这个问题,苏白笑着开口:
“高院有拒绝刘文雅这个案子上诉的权利…”
“但是…”
“高院肯定要回应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宪法具有可诉讼性,那么为什么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
说不出来原因,在流程上就属于违规的行为。
一般来说,中院和基础法院会有可能在流程上出现错误的违规流程。
但是高院方面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毕竟大多数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高院。
在这一点上还是要规避的,否则会对省高院方面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放心吧.…这个案子不会存在着高院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咱们的上诉请求的。”
“奥,明白了苏律师。”
李雪珍小脸认真的点了点头。
另一边.…
在苏白和李雪珍提交完上述申请后。
高院方面,对于该案件高度重视。
为什么重视?
因为这其中涉及到了宪法内容。
一审的判决的确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可是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
宪法能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法律,这一点在法律解释上是可以的。
敲重点,在法律的解释上是可以的。
那实际应用呢?
实际运用是什么情况.…宪法是什么法?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能用于给予人定罪吗?
高院方面,为这个案件特意开启了一个裁判委员会的讨论。
负责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该案件进行了讨论。
但是最后还是没有讨论出什么结果,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
那就是关于刘文雅的这个案子,他们不能不受理。
但是应该怎么受理?
最终,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段朝海,特意联系了苏白。
希望苏白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定的解释。
或者说,在这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准确和站得住脚的说法。
南省省高院,公开办公室内。
审判长和律师是不允许私下会面的,但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会面。
在这个案子中,高院方面也很难去处理这个案子。
所以只能找来原告的委托律师和原告当事人,询问意见,或者是协商着能不能够撤销该案件的起诉。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苏白的看法是坚决不给予协商。
必须要继续起诉到底。
对此,作为二审审判长的段朝海,沉默了数秒后开口:
“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审理,这一次找苏律师你过来是为了进行协商,还有看看这个案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算是法院组织的一次调解吧。”
“是和原告方单方面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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