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情况并不算是太复杂。
只有一个被告一个原告,有着相关的赔偿合同,也签订了相关的合同。
主打的就是一个程序简洁便利。
但是.…
这个农作物索赔案件,所涉及到的背景,所涉及到的影响力都非常的复杂。
一来是被告方公司所拥有的背景,可以干预审判的倾向性。
二来是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问题,关系到了整个省份。
作为组织审理本案的方启强。
面对着这个案件,在心里面是不愿意开庭,甚至是不愿意接手的。
毕竟.…一旦处理不好了,那么这个案子就会引火上身。
给他个人造成巨大的麻烦。
可没有办法.…
现在案件进展到这个层次,不开庭是不可能的,不接手也是不可能的。
在调解失败以后,水城中院方面,通知了双方开庭的具体时间。
在此期间,方启强还找到了苏白想要进行私下里的和解。
对此,苏白也提出来了自己的条件,那就是只要万农农业有限公司答应了他们提出的调解方案,那这个案件完全不用进行庭审。
他可以直接,宣布这个案子结束。
可是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会答应吗?
如果万能农业有限公司可以答应,王西安也不至于让他的叔叔来亲自打电话到法院了。
所以说.…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根本不可能答应这种条件。
方启强心里面非常清楚,这个案件双方都非常的强势,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不愿意赔偿这么多的金额。
同样,苏白也不愿意有任何一步的退让。
双方作为案件的原被告,态度都非常的强硬。
他之所以会找到苏白,就是希望苏白能够妥协一些。
但是很明显,现在作为原告方的苏白妥协不了一点。
对于这种情况.…方启强也就不再有让双方和解的心思。
因为双方根本和解不了,没有必要再去浪费时间和浪费精力了。
只能通过庭审来解决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这一次的庭审.…苏白和往常一样同样申请了进行公开庭审。
希望能够通过公开庭审来扩大这个案件的影响力。
同样来给予被告方一定的压力,让被告方松口进行赔偿。
只不过.…
方启强作为本次的审判人员,再加上法院考虑到苏白的影响力,和这个案子所具有的特殊性。
拒绝了进行公开庭审。
拒绝的理由也非常的符合程序,那就是担心案件的相关情况会对上市企业造成影响,会对上市企业的经营造成不良的情况。
因此拒绝了进行公开审理。
对于这一点,苏白没有太在意,因为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情况影响力是比较大。
法院用其他理由拒绝进行公开审理,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这也符合相应的法律流程,对此苏白没有什么好反驳和好反对的。
只要在庭审上能够保证林家园的法律诉讼权益就可以了。
只是.…
在这场庭审上,法院和审判长明显偏向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
这种偏向,非常的明显。
这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和赔偿金额,是有着巨大的影响的。
对于这一点,苏白有点头疼,可是他心里面也清楚如果真的按照合同制定的情况来进行维权。
那么即使审判长和法院的倾向性是倾向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
这个案子,也能够达到他的申请诉求。
所以.…这种倾向性对于最终的结果来讲,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
庭审很快开庭。
作为原告方的委托律师苏白和原告人林家园,都出庭了本次的庭审。
被告方余豪等几名律师代表着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出庭庭审。
这个案件是由方启强进行庭审审理的。
庭审流程进展的也非常的迅速,很快就进入到了正式的开庭阶段.…
方启强让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各自陈述了各自的委托诉求。
双方的委托诉求都和在和解时候提出的委托诉求一样。
苏白要求的是每亩赔偿八百元,而被告方则认为赔偿八百元太高,执意要按照每亩地赔偿二十元,并且以种子价值进行折算的方式进行赔偿。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在开庭前就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同样也清楚这次案件针对的就是赔偿问题。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需要进行赔偿,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重点就是在赔偿多少元,赔偿多少损失。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样注重的也是这一点。
双方说来说去,只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应的赔偿问题。
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关键的内容。
同样。
在陈述完各自的双方诉讼请求以后,方启强又让原被告双方陈述依据。
原告方的依据,就是依照合同内容来进行的。
而被告方的依据,则是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因为原告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导致了粮食作物的大规模减产。
意思就是规避了自身的责任问题。
在这一点上,苏白早早的做好了准备。
将粮食减产的专业机构认证,提交到了庭审上。
专业机构的认证就是,粮食作物的减产,不是因为外界的因素而导致的,而是因为种子的劣质而导致的。
有了这一点证据,被告方想要否认,是因为他们原告,而导致的粮食减产的这一情况,不复存在。
毕竟.…
他们有证据,有实质性的证据。
对方自身心里面也清楚,是因为劣质种子的原因。
在这种具有铁证的情况下,对方想要反驳,但是拿什么反驳?
硬着头皮在庭审上进行陈述,那么在法庭上就算是审判长倾向于被告方。
可是.…
你被告方没有证据,再怎么倾向你,也不可能判定你胜诉。
要不然的话.…这就完全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直接给他送进去,没有半点犹豫的。
于是在这一点合同的问题上,
在双方各自陈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后。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陷入到了沉默。
不过很快,就调整好了状态,开口进行了总结。
“原被告双方.…现在均已对各自的委托申请陈述完毕。”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基于合同来进行赔偿,明显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
“但是….”
“根据被告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
“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应当依照,《省管理种子赔偿法》依法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并且只支持,现金的赔偿条款。”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为什么要这么做?
首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显然过少。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
不赔偿可能吗?
压根不可能!
只想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一点法院肯定是要驳回的。
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如果双方没有协同的话是不支持以物来抵押的。
再有一点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种子来进行抵押,那么也需要经过核实价值才能够做抵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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